
隆德县人民检察院
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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隆德县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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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隆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名外省籍惯犯男子流窜至隆德县城“扒窃”手机案件提起了公诉,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【案情回顾】被告人秦某和别某某曾因盗窃犯罪先后多次被判处刑罚,本应汲取教训、遵纪守法、踏实生活,但二人恶习难改,刑满释放后并未迷途知返,反而“重操旧业”,专盯他人手机“下手”。2025年12月某日,被告人秦某伙同别某某,二人在全副伪装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,从平凉市崆峒区出发,先后在泾源县、隆德县实施盗窃行为。仅两三小时内连续盗窃他人手机5部。经鉴定,被盗手机总价值为1.4万余元。
【检察官说法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……
根据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<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>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规定,我区盗窃罪“数额较大”的起点为1500元,扒窃等情形可依法从严把握立案标准。本案涉及财物价值已远超“数额较大”标准,二人的行为已依法构成盗窃罪。扒窃行为的量刑起点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幅度内确定,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,可增加一个月刑期。本案基准刑将在量刑基础上相应增加。
【检察官告诫】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;法律底线,不可逾越。流窜盗窃、共同盗窃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,切莫心存侥幸、触碰法律红线。前科人员更应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,摒弃侥幸心理,切勿重蹈覆辙,否则必将付出更沉重的代价。
【检察官提醒】1.手机已经成为人们不可缺乏的工具和财产。外出逛街、乘车出行时,尽量将手机放置内侧衣兜、随身包内,不要随手揣在外衣浅口袋、裤兜,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。
2.在人员密集场所、排队付款、走路看手机时,务必提高警惕,时刻留意随身物品,不与陌生人拥挤扎堆,时刻防范近身扒窃。
3.切勿将手机随意放在电动车车筐、餐桌、座椅旁等无人看管位置,短暂离开也要随身携带,防止被他人顺手牵羊。
4.一旦发现手机被扒窃或遭遇可疑人员尾随、试探扒窃的,要保持冷静,及时拨打110报警,并注意保留现场线索、记住嫌疑人体貌特征,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。